昨天上午我收到一封郵件,是一家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發出的信函,內容是和客戶溝通最近的疫情,以及不可抗力聲明(Force Majeure Declaration)。
自從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發以來,截至2020年1月31日,中國內地31個省市均已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。
同日,世界衛生組織(WHO)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(PHEIC)。
目前大多數航空公司已經停止了部分或全部往返中國的航班,而且后續情況隨時都在變化,航空公司可能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,發布新的取消航班的公告。
由于上述情況是不可預見的,超出了貨運代理公司的控制范圍,具備了“不可抗力”的特征,因此向客戶發函通知,可能無法提供運輸代理服務,如果是由疫情引起的后果,貨代可以免除服務合同的責任。說的直白一點,就是我可能運不了您的貨了,如果給您造成了損失,千萬不要找我背鍋。。。
不可抗力大家都聽過,比如地震海嘯等的自然災害,罷工動亂等社會異常事件都屬于不可抗力,但是其中具體內容有哪些?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何正確應對?我希望通過此文和大家進行探討。
一
什么是不可抗力?
首先,讓我們從法律角度來看一下不可抗力的定義。中國法項下的不可抗力制度主要體現在《民法總則》第180條、《合同法》第117條、第118條:
《民法總則》第180條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,不承擔民事責任。法律另有規定的,依照其規定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。
《合同法》第117條,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,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。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,不能免除責任。本法所稱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。
《合同法》第118條,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應當及時通知對方,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,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。
由此我們得知不可抗力的“三不能”特征,即不能預見、不能避免,并不能克服。
此次的“新冠肺炎”疫情符合這三項特征。我們還可以參考2003年的“非典”,由于兩次疫情很相似,因此可以借鑒當時最高人民法院對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的觀點。
在疫情背景下,上海、廣東、浙江、江蘇、山東等多個省市陸續發布企業延遲復工和學校延遲開學的通知。除了涉及保障基礎運行必需、疫情防控必需、群眾生活必需及重要國計民生、特殊訂單等相關企業外,其余企業均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復工。
在浙江杭州、寧波、臺州、溫州等地還實施了最嚴禁令,本地人員除生活必需外,一律不得外出,外來人員不得進入。
浙江的甬臺溫地區是中國制造業的重鎮,也是外貿出口企業大量聚集的地區。即使企業在2月10日可以復工,但都可能面臨著勞動力短缺(甬臺溫地區工廠勞動力主要是外地務工者)、原材料匱乏、物流運力緊張等實際困難。屆時當地企業面臨的情況可能是人進不去,貨出不來。
今年春節假期比往年更早,許多企業在1月中旬已經開始放假,對于突如其來的疫情毫無準備。
海外客戶的訂單,有些是在放假前就已經下給國內企業的,有些是在假期內,根據長期供貨的合同,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提前期持續下單的。在目前形勢下,國內工廠都面臨著復工后無法按照訂單到貨日期履行合同的風險。
二
把丑話說在前面
在面臨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,企業就需要考慮向客戶說明具體情況,聲明不可抗力,免除由于無法提供服務或是商品,而給客戶帶來損失的責任。
文章開頭的郵件,就是貨代公司向客戶發出預先警示,這也非常符合外資公司對于業務的嚴謹工作態度。
在西方世界里有一句俗話,“If you don’t plan for the worst, then you will get the worst.”直譯成中文就是”如果你沒有為最壞的事情做好計劃,那么你將得到最壞的結果“。把最壞的情況先計劃好了,接下來就能心里有數,遇事不慌。
盡早通知客戶潛在履行合同風險,就可以讓對方提前做好準備。中國是世界制造業中心,全球供應鏈都非常依賴中國制造提供的產品,因此世界各地的采購方都對中國目前的疫情高度關注。
國內企業如果能夠在第一時間,告知客戶自己目前的困境和可能面臨訂單交付延期、部分交付、甚至是無法交付的情況,這樣至少能獲得客戶的理解。
企業及時通知客戶由于疫情無法交付訂單,可以避免后者的損失擴大,客戶或許還可以向其他國家的供應商購買商品,從而把損失控制在最小范圍內,這是有責任感的企業應該采用的做法。
三
是否可以免責?
根據浙江省臺州市貿易促進委員會消息,2月4日,臺州市貿促會為當地2家外貿企業出具了第一批“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”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,幫助企業減輕因疫情造成延期履行合同的責任,維護企業合法權益。
首批領取證明書的2家企業受疫情影響延遲開工,無法按期向客戶交付貨物,涉及合同總金額將近100萬美元。
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于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,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、支會應申請人的申請,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,出具后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、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。
該證明已得到全球20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政府、海關、商會和企業的認可,在域外具有強大的執行力。
圖片來源見水印
企業在獲得了“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書”后,是否可以就高枕無憂?答案是不一定。
《合同法》第118條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及時通知、避免損失擴大及提供相關證明的義務。未及時履行通知、證明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免責,未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不可抗力損失的則須承擔擴大部分的損失。
因此,當疫情爆發時,國內企業也要及時通知客戶,并且采取力所能及的行動,減少由于疫情帶來的損失。
作為負責任的企業管理者,在前所未見的困難面前,也應該想盡一些辦法,竭力為客戶提供服務,履行訂單交付。
在文章開頭中提到的這家貨代,雖然發出了不可抗力聲明,但同時也向客戶表明,他們在盡最大努力支持客戶的業務發展,比如成立了特別行動小組來為客戶提供保障運輸服務,還會提供特別的包機服務來應對緊急空運需求等。
對于制造型企業來說,雖然在復工后會面臨很多困難,但要堅信“辦法總比困難多”,利用現有的一切資源,充分調動勞動力,組織原材料貨源,聯系運輸,盡力交付客戶訂單,也讓對方看到企業在保障客戶利益上做出的所有努力。
當前疫情形勢尚未明朗,國內制造企業即使復工后,還會面臨著諸多不確定性,是否可以履行合同交付,還取決于復工后的工人、原材料、制造環境、物流等多重因素。
對于各企業來說,只有提前做好各種準備工作和應急方案,在復工后竭盡所能完成既有訂單生產和交付,主動與客戶保持溝通,緊密合作努力控制損失。面對無法全部按期履行合同的情況,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共識,攜手共克時艱。
免責聲明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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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:
首發:新冠肺炎疫情是“不可抗力”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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